夫婦山登山一日

行程特色:
【特色遊程】野外健身
行程內容:
第一天  台北車站南一門集合-桃園南崁特力屋集合-大溪休息站-夫婦山登山口-夫山登頂(午餐-自備)-回程-登山口-台北火車站
集合站︰Am06:30台北火車站東三門集合
Am07:10桃園南崁特力屋集合。
往北橫復興鄉出發,擇地點上廁所(07:40)∼夫婦山登山口(08:30)

【夫婦山】
夫婦山為桃園復興三尖之一,由二兩座山峰組成,遠眺山勢尖聳陡峭,「夫山」與「婦山」兩山緊緊相依,夫山略比婦山高,中間隔著鞍部兩相對望,有如夫妻攜手相伴。登山口到山頂落差不到500公尺,總體難度不高,但從婦山到夫山,需先下降80公尺到鞍部,再攀爬170公尺上夫山,這段路較為陡峭。沿途林相原始自然,有展望點可眺望南插天山、北插天山、廬培山、夫婦山西峰、李棟山等山峰層疊。婦山山頂腹地小無展望,夫山頂展望極佳,可遠眺西丘斯山、拉拉山、內鳥嘴山、外鳥嘴山、那是山連稜,遙望大桃園地區。
夫山登頂後擇地午餐(11:30午餐請自備簡易攜帶餐︰飯糰、壽司、粽) ---

回程下山(13:00)∼回到登山口 (15:00)
搭車返程∼南崁特力屋∼台北火車站

◎此行程請著登山鞋及長褲較為適當,登山時請注意自身行動安全。
◎夫婦山約4.5公里;總爬升:620m、總下降:613m;約費時:6小時左右
◎美好環境需要大家愛惜,垃圾不落地。
團費售價
其他費用
大 人兒童嬰兒 稅險小費
NT 750  
團費包含:
  1. 車資+過路費用。
  2. 每日一瓶礦泉水。
  3. 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保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(旅客未滿15歲或70歲以上,依法限制最高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險)。
團費不含:
  1.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等等。
  2.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  3.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  4. 司領小費(每人每天NT200元)。
備註:
  • 本行程搭乘九人座休旅車,每車最多可坐到9人(含司機),需大人6人以上可出團。
     一.團員請依規定地點及時間內準時集合,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定,無旅客時將不停靠。
     二.6人以上即可提供包車到府接送服務。到府接送僅限同組旅客、同一地點;如為散客成團,須配合團體集合地點。
     三.指定接送地點限大台北市區,如超過指定範圍需另加價。
     四.若包車人數不足6人(1-5人),需另加價,請洽客服。
  • 車上座位編排將依報到當日自由選位入座,無法事先協助安排車位。
  • 司機人員主要工作為安全駕駛;景點解說、導覽將提供車上語音播放或至景點區導覽解說,請貴賓見諒。
  • 本行程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請參閱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。
  • 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,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,請見諒。
  • 請旅客手機保持暢通,以利當日服務人員可與您聯繫。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,請旅客自行負責。
  • 活動出發期間,遲到/未到/或中途離隊者皆以棄權論,不得要求退費。
  • 報名參加之團員請註記聯絡電話、住家、地址、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(直系親屬佳)。
  • 團體旅遊,素食餐點並非葷食菜色一樣豐富多菜,敬請旅客體諒;若食用素食之旅客,請於報名時,先告知客服人員,以利事先安排素食餐點。
  •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變更車次、交通工具及旅行方式之權利。
  • 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。
  • 提醒您:為維護旅遊與相關保險權益,如需更換他人參加本旅行團,請務必主動告知您的業務專員。
  • 旅遊期間請隨身攜帶身份證件及健保卡;如有兒童同行,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健保卡。
    【安全守則】
  1. 請旅客自行攜帶:個人藥物(暈車、感冒)、防蚊用品、雨具、帽子、防寒衣物、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,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(褲)以利使用該項目,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。
  2. 旅遊行程中,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、飯店、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。
  3.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,自行保管,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、房間或車上。
  4. 因車內為密閉空間,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,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與權益。
  5. 為維護您的旅遊安全,接駁工具配有安全帶或救生衣設備時請務必配合全程繫帶,並請於入住飯店同時詳閱相關逃生說明,以確保您的個人安全。
  6. 台灣治安雖完善,但為避免意外事件,旅途期間如有於行程外安排之個人活動,請務必注意自身安全。
    【報名繳費後取消之規定】:
  1.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,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。
     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     一、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     二、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     三、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     四、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     五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     ●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     ●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  2. 其他事項按照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規範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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