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註 |
- 辦理天數自收件之次日算起(不含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及寄送時間)
- 此為年滿14歲以上之國民。(但男子未免除兵役義務,尚未服役者除外)
- 照片規格須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、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、脫帽、不可戴有色(視障者除外)或反光及粗框眼鏡、五官清晰、不遮蓋臉部特徵、足資辨識人貌、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、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(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)、白色背景【與新式身分證相同規格】)
- 申請人須於表格背面簽名欄中的申請人欄簽名,以表示對此表格填寫均為屬實。
- 改名換新護照須附上有改名記載之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。
- 效期未滿一年者始可換新證。
- 國軍需繳驗軍人身分證正本,否則以役男方式辦理。
- 軍公教人員表格須加蓋任職地之關防印章(若離職請附上離職證明)。
- 20歲以上在學有緩徵資料役男︰可至入出境管理局或其各地服務處申請加蓋出國核准章,或至該局網站申請出國核准。
- 僑民役男(含大陸、港澳地區來台設籍未滿一年者)︰請至入出境管理局或其各地服務處申請加蓋出國核准章,僑民役男亦可至該局網站申請出國核准。
-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,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,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(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,不得申請撤案)。
-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,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,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,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,仍須申請補發護照,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,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,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。
- 辦理遺失補發急件者,依照一般各項急件收費標準,惟作業時間皆比一般件慢1個工作天。
- 申請中之遺失補發護照,申請人要求更提前領件者,只能要求改最速件處理收費方式,應繳交新台幣900元,並自繳費後起算2個工作日後領件。
- 資料將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變動恕不另行通知,以申請新價為準,歡迎來電洽詢。
※申辦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電話:(02)2343-2807
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~2號(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)3樓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://www.boca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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