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註 |
- 辦理天數自收件之次日算起(不含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及寄送時間)
- 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,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虞,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,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,在臺停留屆滿6個月申請延期,依規定辦理。
- 來臺團聚者,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(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),於停留期間屆滿前,得申請延期1次6個月,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,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,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2年。
-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4個月以上者,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,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,得不予許可。
-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,應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,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,但奔喪不受此限。
-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,不予許可。(逾期6個月以內,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;逾期6個月至1年,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;逾期1年至3年,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;逾期3年以上,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配偶,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,不予許可期間減為2分之1;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、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,其不予許可期間,不予管制)。
-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,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,應備有回程機、船票。
-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,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﹕結婚公證書或健康檢查證明公證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、驗證。
- 資料將隨主管機關公告變動恕不另行通知,以申請新價為準,歡迎來電洽詢
※申辦單位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台北市廣州街15號 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00- 17:30,中午不休息 總機 :(02) 2388-9393 傳真:(02) 2388-9393 諮詢專線:(02)2389-9983
下載申請表格及範例請上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