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註 |
- 辦理天數自收件之次日算起(不含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及寄送時間)
- 適用對象: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,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。
- 依親居留證須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
- 保證書: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;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生子女,因故(有民事保護令、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、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〈通報〉表、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)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。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,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。
- 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(於核配數額時繳附)(最近3個月有效;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,得以具結書替代,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)。
-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。(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【乙表】;妊娠孕婦可免接受【胸部X光檢查】)。
-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: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,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如:DNA血緣鑑定報告書,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;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,得以婚姻狀況證明公證書替代,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。
-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,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,得申請長期居留。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,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。
-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,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,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。【請特別留意】
- 資料將隨主管機關公告變動恕不另行通知,以申請新價為準,歡迎來電洽詢 。
※申辦單位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台北市廣州街15號 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00- 17:30,中午不休息 總機 :(02) 2388-9393 傳真:(02) 2388-9393 諮詢專線:(02)2389-9983
下載申請表格及範例請上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