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親居留證
準備資料
  1.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(團聚證) 1份
  2. 良民證(五年未犯罪公證書)正本(驗證OK) 1份
  3. 兩吋彩色照片(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、直4.5公分且橫3.5公分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五官清晰、不遮蓋,足資辨識人貌、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【與新式身分證相同規格】) 1份
  4.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1份
  5. 台灣戶籍謄本(需有結婚登記) 1份
  6. 健康證明檢驗表(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3個月內效期) 1份
  7. 申請人及保證人印章(申請書蓋印後即可免) 1份
  8. 大陸居民往來通行證(1個月以上效期) 或 護照影本 1份
  9. 保證書(須附台灣保證人簽名及身份證正本) 1份
  10. 依親居留申請書 1份
  11.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1份
證件效期2年
入境次數多次
停留天數2年
辦理天數5天
備註
  • 辦理天數自收件之次日算起(不含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及寄送時間)
  • 適用對象: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,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。
  • 依親居留證須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
  • 保證書: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;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生子女,因故(有民事保護令、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、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〈通報〉表、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)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。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,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。
  • 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(於核配數額時繳附)(最近3個月有效;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,得以具結書替代,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)。
  •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。(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【乙表】;妊娠孕婦可免接受【胸部X光檢查】)。
  •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: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,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如:DNA血緣鑑定報告書,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;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,得以婚姻狀況證明公證書替代,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。
  •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,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,得申請長期居留。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,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。
  •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,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,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。【請特別留意】
  • 資料將隨主管機關公告變動恕不另行通知,以申請新價為準,歡迎來電洽詢 。
※申辦單位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
台北市廣州街15號
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00- 17:30,中午不休息
總機 :(02) 2388-9393
傳真:(02) 2388-9393
諮詢專線:(02)2389-9983
下載申請表格及範例請上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
費用新台幣1,600元
彩天旅行社有限公司 電話︰03-3347899 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56號